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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“版主主动请辞”引出的话题

须知:
版主属于“志愿者”!
版主对于论坛的兴旺和发展至关重要!
尊重版主,就是尊重论坛的明天!
善待版主,就是呵护论坛的生命!
做到这一点,和加强论坛管理,提高管理效能没有矛盾!
对于一些可以“宽容”和“人性化操作”的地方,多一点宽容没有坏处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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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体感受:
在这次改版之后,k12的效能是大大提高了,而且也受到了网友们的关心和支持,这是好事!
但是,我也感受到:在加强管理提高效能的过程中,我们的情感因素在淡化,有为了解决少数“不负责任版主”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简单化、扩大化的问题。
这一点,我希望k12的管理层能够引起重视!
尽管,我注意到,管理层制订了一些类似“奖励条例”之类的规定,试图缓解这方面的问题。但是,是不是考虑过:版主和论坛之间的特殊关系?
--他们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,网站并没有向他们支付工资等;
--他们要自己贴钱、贴时间在完成繁重的在职工作的前提下再来料理论坛事务;
--他们在论坛的工作,未必会得到所在单位的认可,甚至在评优升职称过程中,论坛开的证明会起多大作用。
……
凡此种种,我记得我已经说过不止一次,为什么?就是要提醒我们的管理层,千万注意:事业留人、感情留人这一个简单的道理!
加强管理,无可厚非。即是需要一些严厉的措施,大家也能理解。但是在细节上,在一些无关整体运行的环节上,多一点人性化关怀,多一点友情操作,适当慢一点,没有害处!--这里讨论的“辞职问题”就是如此!我不明白,对于一个“版主”辞职的处理,有必要心急慌忙,匆匆处理么?说实话,就是等他30天,又何妨呢?
别小看这些细节,但让人感觉是不一样的。
忠言逆耳,但愿改改脾气,能听一点不同的声音!
事业留人,感情留人,就是要在这些方面注意细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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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规章制度而言,我感到关键是:立这条规矩的宗旨是什么!从这个意义上讲,假定已有的三条,主要是为了防止“不负责任而又占位”现象的话,那么,“请他走人”是基本的宗旨,现在这样的规定应该说没有太大问题。
但是“主动请辞”相对应的不是“请他走人”,而是“力求挽留”!在这一点上,两者是有根本不同的!--因此,在我看来,无论在“宽容期”的设定、“离职效果”发生之前的沟通等方面,都应该比原定的3条更宽容才是!
所以,在我看来,“不负责任占位”者尚且有30天的宽容期,而“主动请辞”却只给7天甚至3天,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!
当然,30天时间已经很长,会影响论坛的运行的--所以我主张援引第2条足矣!最多在第2条的表述上,增加一款,专门说明“主动请辞者30天内不收回辞呈”同样解除职务的规定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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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网络和现实毕竟不同--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多次说过--版主之间、版主和网络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,也不存在“劳动合同关系”--简单的讲就是: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。因此,关于网络运行的“规程”制订,需要大家一致,找到“最大公约数”才好操作。因此,在编制、确定“规程”之前,注重程序,多听意见是有好处的!
--在民主社会,“程序公正”有的时候比“实体公正”更重要!只有在“程序公正”的前提下,才有可能使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能充分表达意见,才能使最终确定的“规程”能够达到效能最大化。--从理论和实践上讲,在中国,网络是民主程度最高的。所以,在制定规则时,需要充分体现这一点。
--要知道:这一点和网络管理的有效性并不矛盾!因为“磨刀不误砍柴工”,在确定“游戏规则”时多花点时间,和一旦确定后严格按照“游戏规则”操作,完全是可以统一的!
--这个回帖,或许和我们这里的主题关系不大,但是在我看来,这恰恰涉及到我们常说的“网络精神”和“网络运行规律”的问题!至少,在理念上,我们要充分注意这些特点和规律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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